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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4·21” 機械傷害事故評估報告
發表時間:2023-10-26 20:40:05 點擊次數:

202042120:00分許,在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振安街1978號升降貨梯井內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為XX。

事故發生后,水磨溝區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了事故調查,2020122日事故調查報告經水磨溝區政府批復同意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要求,水磨溝區政府成立了事故評估組對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4·21”機械傷害事故進行檢查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根據市安委辦的工作要求,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水磨溝區政府成立了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4·21”機械傷害事故評估組(以下簡稱事故評估組),由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總工會、建設局、區人社局、區園區辦道灣片區管委會等單位參加事故評估工作。

事故評估組按照四不放過系統評估的原則,依據水磨溝區政府批復的《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4·21”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通過調閱“4·21”事故案卷資料,對接“4·21”事故原事故調查組成員了解相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材料,開展現場評估,通過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現場核查,對責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逐項開展了檢查評估,形成了初步意見。經事故評估組研究討論,形成了評估報告。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處理落實情況

水磨溝區政府批復同意“4·21”事故調查報告后,各相關部門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

1.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對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XX元的行政處罰,已全部繳清。

2.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法人王X偉: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能及時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對王X偉處2019年年收入30%的罰款。

處理結果: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王X偉處2019年年收入30%的罰款,已繳清。

三、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按照水磨溝區政府批復的《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4·21”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要求,事故相關單位認真落實了事故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議。

烏魯木齊XX家具有限公司:已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已規范貨梯的使用,張貼警示標識。已加強員工教育并督促從業人員熟悉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已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實際處置問題的能力。已加大隱患巡查排查力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杜絕再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四、檢查評估結論

事故評估組認真核查了本起事故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相關文件資料,相關責任人員追責問責均已落實到位,無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有關單位及部門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較好落實了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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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XX家具有限公司“4·21”

                      機械傷害事故評估組

                      20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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